近年来,邢台两级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妥善审理涉及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从全市法院近年来审结的涉及消费者权益案件中筛选了十件典型案例,现予发布。旨在以案释法,靶向普法,警示不法,引导消费者依法理性维权,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努力营造健康有序的消费环境。
案例1
经营者因销售伪劣产品构成犯罪,不能因已经承担相应刑事责任,而免除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被告张某陆续通过淘宝网店铺购买、销售保健食品,年11月至年3月,被告张某使用名为“峰萍浪静”的淘宝网店铺从上家张某某的名为“行色商贸”淘宝网店铺购进“勃金V8”产品共五批次,交易金额为元。年3月张某从张某某的保健品销售门市购进“V9”保健品盒、“中华肾宝”保健品盒,交易金额为3元。后张某将购进的“勃金V8”“V9”“中华肾宝”使用名称分别为“峰萍浪静”和“峰萍浪静98”的两家淘宝店铺销售给杨某某、杨某等人,共计销售“V9”元、销售“中华肾宝”元。年11月22日至年8月10日,销售“勃金V8”元,共计销售金额为元。经邢台市食品化妆品检测大队检测,“勃金V8”“V9”“中华肾宝”三种保健品中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属于国家禁止在保健品中添加的物质,被告张某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并已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邢台市人民检察院依据法律规定依法对张某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众多不特定消费者权益受损,会产生对市场诚信经营秩序的破坏,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经营者负有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义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应采取停止销售、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除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外,还应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以示真诚悔改其过错,并主动接受公众监督。据此,判令被告张某收回其销售的尚未被食用的保健食品并依法处置,消除安全隐患,在覆盖省级或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发表经法院审核认可的赔礼道歉声明,并支付其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保健食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共计.万元。
公益诉讼系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提起的诉讼,以维护健康有序的社会秩序为目的,最终促进全社会的和谐发展。本案被告张某虽因销售伪劣产品罪已经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不能免除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本案通过公益诉讼,判决被告承担.万元赔偿责任,警示其他经营者一定要合法经营,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2
经营者销售商品的标签应严格按照规定予以标注,保障消费者的知情选择权
原告路某某分别于年8月31日和年9月9日在被告广东集味村食品有限公司在天猫网开设的“集味村旗舰店”购买了“集味村无糖木糖醇冰皮月饼盒装莲蓉香叶铁观音绿茶香橙5口味”10盒及“集味村无糖木糖醇冰皮月饼盒装莲蓉香叶铁观音绿茶香橙5口味”10盒。该产品品名:集味村月饼(无蔗糖冰皮月饼),净含量:g,保质期:80天,生产日期清晰显示为:0906WTX,生产日期下方模糊显示为:生产日期;另一盒生产日期清晰显示为:0907WTX,生产日期下方模糊显示为:生产日期L6X。
涉案产品在产品名称中标明“无糖”,就应当在营养成分表中予以标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现涉案产品未明确标示,违反了食品标签方面的法律规定。原告两次购买的涉案商品标有两个生产日期,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应当采信原告主张的生产日期,即和L6X。原告购买商品已经超过保质期。据此,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路某某货款元并支付原告路某某十倍赔偿金0元。
消费者相较于经营者而言力量相对弱小,在办案过程中,根据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的特点,应加大经营者的举证责任,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除外。”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的诉请,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案例3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原告苏某某系金润泽线缆有限公司员工,在公司食堂任职。年5月3日,金润泽线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某某从被告宁晋县飞超厨具门市处购得两套燃油炉具在食堂烹饪使用。年11月10日,原告苏某某在食堂使用炉具工作时,炉具发生漏电,致使苏某某被电伤,后经医院诊断为“1.电击伤;2.左上肢三度烧伤1%;3.左上肢二度烧伤1%;4.高血压3级高危组。”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苏某某就该纠纷起诉至法院。
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调解意见:王某某、宁晋县飞超厨具门市赔偿苏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0万元。
通过此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作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就本案而言,原告苏某某因使用被告出售的漏电炉具被电伤,其人身安全权受到侵犯,依法享有获得该瑕疵产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赔偿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与生产经营者相比,相对分散的消费者由于力量上的微弱,知识的欠缺以及缺乏相应的组织性,很容易在双方交易能力不平衡的情况下,受到侵害。因此,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旨在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本案成功调解,及时定纷止争,使法律真正的为弱势群体发声。
案例4
销售者销售以次充好产品,构成欺诈,消费者主张“三倍赔偿”应予支持
原告高某某因生活所需在被告周某所开设的淘宝店铺“欣颜通讯”挑选并购买了vivo牌智能手机一部,机身颜色为玫瑰金,内存64GB。原告高某某按照入网许可证号码到电信设备进网管理网站进行查询却显示串号不符,后去邢台市vivo售后进行咨询检测,检测结果显示手机保卡及包装非正品。涉案手机在电信设备进网管理网页上进行真伪查询时,显示标志信息为真,但标志与企业上报的移动电话机串号不对应。邢台市vivo售后服务处证实,被告给付给原告的手机外包装、耳机及手机保卡均属非原装正品,并认定手机为非原装正品。
法院认为,按照买卖交易习惯,购买手机必然包含其包装和配件,属其配套的部分,原告在被告处购买的手机应包含保卡和配件。邢台市vivo售后服务处出具的证明足以证明被告所售手机及配件非原装正品,属于产品质量法中以次充好的产品。判令解除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周某的买卖合同,原告高某某退还被告周某所售手机,被告周某退还原告货款并三倍赔偿原告。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销售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等信息应全面真实,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者销售以次充好产品,构成欺诈,消费者主张“三倍赔偿”的应予支持。
案例5
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应注意索取和保留消费凭证,以便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
年原告井某某在被告公司办理了套餐变更业务,将原来手机及上网套餐由原来月69元套餐、兆上网宽带升级为月99元套餐、兆上网宽带,但是几个月过去,原告发现自家网速没有改观,随到被告处进行查询。经查询被告知上网仍然是兆上网宽带,并没有进行变更。于是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一赔三共计元。
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调解意见:被告赔偿原告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近年来电信行业发展迅猛,给人们生产生活带来便利,但同时也应看到少数企业存在利用自身优势或明或暗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对此消费者应当维护自身权益,增加维权意识。本案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办理业务变更的手续及宣传彩页。正是因为其保存了相关证据才得以有效地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例6
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应当担责
原告张某某诉称,被告分别于年11月6、9、11日向原告出售莱茵黑森奥斯莱斯冰白葡萄酒,经原告查看,涉诉商品没有生产日期,没有国内代理商,其警示语“适量饮酒有益健康”是不符合国家强制规定,且其酒瓶的封口处加工粗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GB-饮料酒分类(GB/T-8)和葡萄酒(GB-6),涉诉商品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告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要求被告退换原告支付价款元,并给原告支付价款的十倍赔偿即29元。
该案经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后,双方当事人申请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撤回起诉。
国家对于包装食品标签实行强制性管理,目的在于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使得消费者可以借助标签来了解食品的相关情况,因此,食品标签是消费者获取食品安全信息最直接的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被告作为一正规商场,理应依法合规销售商品,因违法,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应依法承担责任。
案例7
美容行业夸大宣传、超范围经营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系被告杨某某经营的“桥西区鑫德鑫美容馆”(该店于年9月15日因申请予以注销)顾客,被告李某某系该店店长。年3月底原告到该美容馆体验美容项目,经店长李某某推荐欲体验超声刀美容服务项目,年4月26日原告向李某某预付体验费用元,并于年4月29日到店体验该项目,当日原告以刷卡方式支付美容体验费用元。后因美容体验效果问题发生纠纷,被告退还原告体验费用0元。
刘某某与杨某某经营的桥西区鑫德鑫美容馆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通过双方诉辩内容及庭审查明的事实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美容服务合同关系。桥西区鑫德鑫美容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就美容服务的具体事项与刘某某进行过充分磋商和明确告知。同时,该美容馆超范围经营,存在一定过错。由于桥西区鑫德鑫美容馆目前已被注销,李某某系桥西区鑫德鑫美容馆职员,该退还责任由桥西区鑫德鑫美容馆经营者杨某某负担。据此,判令杨某某退还刘某某美容费元。
近年来,美容行业发展迅猛,有些美容院为了吸引顾客,故意夸大美容功能,超范围经营,给消费者带来损失。美容院的行为不仅伤害了消费者,同时也有损行业形象。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适当宣传;而作为消费者,一方面不应轻信美容院的宣传,盲目消费,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另一方面如果受到欺骗,发生损失,也应当保持冷静,积极搜集证据,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8
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以次充好的伪劣产品,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于年4月8日收到被告销售的商品。该食品的中文标签显示,品名:小铁人(果胶成长软糖,净含量:克(3克x60粒)。配料:葡萄糖浆、牡蛎粉、葡萄糖、纯净水、果胶、柠檬酸、食用香料、食用色素、苹果酸。该婴幼儿食品营养成分表中标明每2粒(6克)添加“磷”毫克;“钙”毫克。食用方法:1—4岁每日2粒,4岁以上及成年人每日4粒。适宜人群:一岁以上所有人群……中国总经销为:本案被告。经翻译,外文配料及所有信息均未显示在产品中添加有“牡蛎粉”。另查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第3.1部分载明:磷酸在糖果类食品中的最大使用量为每0克中含5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附录部分未显示“钙”的添加范围包含在糖果类食品中。
被告退还原告购买食品价款元,并赔偿原告刘某某0元。
经营者不得销售我国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食品,食品关系公民的基本健康权利,应当加大保护力度。本案被告公司进口婴幼儿食品销售,作为食品的销售者,要保障其销售的食品不得危害消费者身体安全。本案产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属于经营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亦属于经营销售以次充好的伪劣产品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责任。
案例9
经营者的行为虽不构成欺诈,但存在不诚信经营,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年12月22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沃尔沃小型轿车一辆,该车系在被告展厅存放的车辆,车辆价款为22元。该车附随的货物进口说明书其中载明: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为沃尔沃CC小轿车,款。目前该车仍在原告处。原告主张其购买的汽车是款,被告交付的是款,被告存在欺诈,诉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从原告提交的